外观专利侵权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专利需要注册才受法律保护的,侵犯注册专利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外观设计专利是经常被侵犯的专利。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就是有效的。只要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六面附图)上相类似就可认定够成侵权。
目录
1外观专利侵权2外观专利侵权判定3外观专利侵权认定4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专利需要注册才受法律保护的,侵犯注册专利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外观设计专利是经常被侵犯的专利。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就是有效的。只要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六面附图)上相类似就可认定够成侵权。对于侵犯外观专利的处罚,可以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进行,不构成犯罪的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两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外观专利侵权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消费者不仅满足于产品的质量与功能,而且开始关注产品外型的美观,因此外观设计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自然而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逐年递增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正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专利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缺乏一个完善统一的标准,给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以及侵权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试对外观专利侵权的标准做一粗浅探讨。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我国自1984年3月12日颁布专利法后,曾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进行过两次修订,在第二次修订中,对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变为“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另外,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上两条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的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第4.5.1判断原则中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是指对相同或相近似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设计进行综合判断。 由以上法律的规定分析可得出: 1、产品设计内容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两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2、由修改后的外观设计定义可知: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形状和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没有形状、图案,纯粹色彩不会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如果专利申请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和图案与已有设计相近似,仅仅色彩不同,是不会被授予专利权的。 3、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都相同或相近似时,才能判断为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行为要件 在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后,我们需要判定被控侵权人有无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前提条件。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由此看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未经权利人许可 未经权利人许可即没有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权的本质是实施专利的独占权。按照专利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而实施其专利;第三人可以通过与前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签订分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而获得专利的实施权,当然,这种分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除此之外的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中没有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的限制性规定,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推广应用制度和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都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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