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18年6月2日,随着阿富汗的加入,成为该公约新缔约国,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76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
目录
1伯尔尼公约2伯尔尼公约核心结构3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4伯尔尼公约保护范围
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18年6月2日,随着阿富汗的加入,成为该公约新缔约国,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76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 截至2018年6月2日,随着阿富汗的加入,从而使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76个国家和地区。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而早在1990年9月7日,即所谓我国加入该公约前两年,我国就已制定了与该公约此乃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万里担任委员长)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实行),从而也就从法律上为我国加入该公约提供了法律保障。该公约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起并成为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指《巴黎公约》)和文化“软实力”(指《伯尔尼公约》)的两个“根本法”。《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所以,美国代表便以该条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80个成员国。而被美国列为恐怖主义名单的两伊(伊朗、伊拉克)以及其他的一些国家诸如像安哥拉、柬埔寨、南苏丹、马绍尔群岛和索马里等国,却迄今为止仍未加入本公约。
伯尔尼公约核心结构
现行的《伯尔尼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该公约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规定作品享有版权不依赖于任何手续(如注册登记、缴纳样本等),保护期也比较长。《伯尔尼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伯尔尼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这是在1971年修订《伯尔尼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
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自动保护原则指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独立保护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最低保护限度原则虽然公约中并没有设定“本公约的规定为最低保护”的规定。但是最低保护限度作为公约的基本原则在一些条款中体现出来。根据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伯尔尼公约保护范围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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