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商标
三维商标是由三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又称外形商标。它是以一定的立体形状作为商品的标记。维商标实际是一种三维商标,它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但由于有的国家担心保护三维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生冲突,三维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
三维商标
三维商标是由三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又称外形商标。它是以一定的立体形状作为商品的标记。维商标实际是一种三维商标,它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但由于有的国家担心保护三维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生冲突,三维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目前三维商标给予保护的国家在三维商标注册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该立体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所决定,不得是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赐予商品实质价值。 三维商标实际是一种立体商标,它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是以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但由于有的国家担心保护三维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生冲突,三维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三维商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单纯的立体形状,有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有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或者图形商标。
三维商标申请限定条件
《商标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首先,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水壶形状等。 如果以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作为商标,该商标就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同时如果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而言,这无疑是极不公平。 其次,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如电动剃须刀的形状、电源插头的形状。 如果以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作为商标,该商标不仅缺乏显著性,而且消费者也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还会因独占使用而阻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因此此类商品形状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 最后,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如瓷器装饰品的形状、珠宝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价值而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使消费者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而设计的,并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因此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 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会着重审查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上述的三种三维标志其显著性很弱,因此以其申请为注册商标,商标局将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
三维商标审查标准
一、三维商标形式审查 申请人必须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或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并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注明是“三维商标”。如有必要,申请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三维商标图样进行文字描述,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如果图样不能体现三维形状或者体现的是无法识别的三维形状,则不能视为三维商标。 二、三维商标实质审查 三维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对三维商标禁用条款审查、功能性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 1、三维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三维商标的注册不能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适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2、三维商标功能性审查 三维标志如具有功能性,即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立体形状,判定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2.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3.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3、三维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三维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二部分的规定。 1.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2)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2.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为行业通用或常用商品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3.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形状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2)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4.三维标志和其他平面要素的组合 (1)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的组合而成,该三维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2)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三维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三维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但该商标注册后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应仅限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标志部分。并在初步审定公告和商标注册证上予以加注。 5.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经申请人说明后,仍难以确定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特征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4、三维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三维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三维商标之间和三维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三维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两三维商标都包含有显著三维标志,且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三维商标均包含有显著平面要素,且该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三维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三维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三维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三维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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