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则是杭州地市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在杭州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申报杭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还可以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杭州高新技术企业为自动国家高新企业入库培育企业,如果企业申请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或者杭州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时间,可以进行申请高新复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则是杭州地市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在杭州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申报杭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还可以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杭州高新技术企业为自动国家高新企业入库培育企业,如果企业申请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或者杭州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时间,可以进行申请高新复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领域;(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上述范围,可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且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实施意见明确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且班子中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原则上要求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高新开发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授权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申报企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内容)。 3.企业上月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的鉴定(验收、评审、登记)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一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采用省级企业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确认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确认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对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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