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商标
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或带有歧视性的文字等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简而言之,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英文(包括全称、简称及缩写)是绝对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
目录
1英语商标2英语商标如何取名3英语商标近似如何判断
英语商标
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或带有歧视性的文字等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简而言之,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英文(包括全称、简称及缩写)是绝对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例如,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等,因此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 power(中华电力)”等,不可作为商标使用。同样的,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如“FRANCE(法国)”、“CANADA LIGHT(加拿大之光)”等也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英语商标如何取名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英文都让注册商标的,所以大家千万不要盲目注册,最终劳民伤财。哪些英文不能被注册成商标? 一、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般情况下,英文的字母构成、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如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等,因此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 power(中华电力)”等,不可作为商标使用。同样的,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如“FRANCE(法国)”、“CANADA LIGHT(加拿大之光)”等也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英文字母、单词或缩写也是可以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如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如“CHAIN(链条)”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虽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单词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另外,英文字母经过排列组合后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无关,完全不会令公众误认的,如CRINA(无含义),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2、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如“中华鲟”是我国特有的古老珍稀鱼类,属于客观存在的实物,因此其英文“Chinese sturgeon”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如“AIR CHINA(中国国际航空公司)”、“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中国人民大学)”等。 4、经该国政府同意的。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想要注册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则需要经过该国政府同意,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若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5、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如德意志银行作为申请人申请“DEUTSCHE BANK(德意志银行)”商标、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SINGAPORE AIRLINES(新加坡航空)”,均是可以的。 6、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如在商标“MAESTRO ITALIANO”中(如下图),商标申请人CIELO E TERRA S.P.A.为意大利公司,其申请的商标中虽带有意大利的国家名称“ITALIANO”,但“ITALIANO”仅表示该公司所属国,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二、与我国或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申请注册的英文商标若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如“UNION JACK(英国国旗)”,则会被商标局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不予通过。当然,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已经获得该国政府同意的,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后则可将该英文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另外,若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则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可以进行注册。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避开与这些组织相关的英文全称、简称或缩写。如联合国的英文全称为“United Nations”,缩写为“UN”;欧洲联盟的中文简称为欧盟,英文全称为“European Union”,缩写为“EU”;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为“WTO”;亚太经合组织的英文缩写为“APEC”等等。但是,若商标注册申请人经过了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则可使用相关英文名称进行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此外,如果申请注册的英文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容易误导公众的,如“WHO(谁)”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WTO”虽字母构成相似,但因“WHO”有明确的含义,不会令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相似的 “红十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新月”是红新月会的专用标志,申请注册的英文商标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否则商标局将不予注册。如“Red Cross”的中文含义为“红十字”,“red cresent”的含义为“红新月”,都属于不可以注册的英文。 五、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在英文商标中,若英文的含义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的,则属于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英文,不予注册。不过,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对于民族歧视性的判定还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也就是说,某英文名称原本没有带有歧视性含义,但用在某一特定类别上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如“INDIAN(印第安人)”用在服装衣帽上是可以的,但是作为卫生洁具注册则是不可以的。 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什么英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不良影响”?总的来说,骂人的脏话、侮辱性质的词语、有损国家尊严和形象的、与恐怖主义组织沾边儿的、侵害宗教信仰的等等都属于此条款禁止注册的范畴。如“idiot(白痴)”“HONKY(白鬼子)”等侮辱性、歧视性词语是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Vladimir Putin(普京)”“KRONE(丹麦货币名称克朗)”等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或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均属于不予注册的范畴。 七、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精神,一般情况下,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就是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包括地名的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均不可作为商标注册。如“Olympia(希腊奥林匹亚)”“Japan(日本)”“Varsaw Burgrave(华沙贵族)”等均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可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是可以使用一些英文字母、单词或缩写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如“CHAIN(链条)”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虽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单词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另外,英文字母经过排列组合后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无关,完全不会令公众误认的,如CRINA(无含义),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2、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如“中华鲟”是我国特有的古老珍稀鱼类,属于客观存在的实物,因此其英文“Chinese sturgeon”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3、经该国政府同意的。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想要注册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则需要经过该国政府同意,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若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英语商标近似如何判断
一、无含义英文的审查标准 两个无含义的英文商标,首字母不同,一般判定为不近似商标。 1.首字母相同,其他字母变换顺序三个不同字母组成的英文商标,首字母相同,其他字母变换顺序,20%-30%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如:”SOM“与“SMO” 如果是四个字母,判定为近似的几率会有所上升,大约有4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如:“SOMI”与“SOIM” 五个以上字母,这种类型的差别,一般会判定为近似商标。 2.变换一个字形相近的字母字形相近的字母有:C与G、O与Q、I与L等。三个字母的英文,只有一个字母不同,且字形相近,若发生在首字母,80%的审查员判定为不近似。若发生在后两位字母,则视表现形式的近似度,有可能判定为近似商标。如:“CTI”与“GTI” (一般会判定为不近似) “CTI”与“CTL” (前者第三字母为“i”的大写)(一般判定为不近似) “cti”与“ctl“ (后者第三字母为“L”的小写)(一般判定为近似) 由此可见,商标的表现形式,对商标审查结论的影响至关重要。 3.增加一个字母三个字母组成的英文,若增加一个不同的字母,8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不近似。若增加一个重复的字母,8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如:”SOM“与”SOMS“ (一般判定为不近似) ”SOM“与“SOOM” (一般判定为近似) 四个及四个以上字母组成的无含义英文,若在末尾增加一个“S” 或者增加一个重复的字母,8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 英文字母越多,近似商标所容纳的不同字母越多,具体情况审查员会依据英文的整体差别,在标准范围内做出主观判断。举例说明:“CAROLFLEX”与“CARPOFLEX” 这个例子中,两个商标第四位、第五位字母都不相同,但因为字母较多,所以整体看上去无太大差别,所以这两件商标为近似商标。 二、有含义英文的审查标准 英文审查首先要看它是否有含义,若有含义,要一并审查其中文翻译。有多个含义的优先审查其常用含义,同时审查其在金山词霸翻译中的第一含义。 1.两个都有含义的英文,中文含义不同,字母差别不大,或者中文含义相同,字母差别很大,审查员一般判定为不近似。如:“HORSE”(马)与“HOUSE”(房子)(字母仅差一个,但是含义相差甚远,一般判定为不近似商标) ”Eagle“与“HAWK” (同译为“鹰”) 英文含义相同,字母差别巨大,读音也不同,一般判定为不近似。这两个商标都译为“鹰”,所以一般会与汉字的“鹰”、“鹰牌”判定为近似商标。 2.英文的复数、不同时态、不同词性之间,判定为近似商标。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不再举例说明。 3.英文的组合商标,其中一部分有含义,整体无含义,视为无含义的英文,无需翻译。如: ”xpanda“ “pande”译为“熊猫”,“xpanda”无含义,则不翻译,近似判定标准参照无含义的英文审查标准。 因为字体设计而使商标整体发生变化,突出某一部分的情况除外。如:”Xpanda“ “x”大写,把商标分成了两个部分,此时应检索中文“熊猫”、英文“xpande”“pande”,若“x”有设计,还需检索字头“x”。 4.几个有含义英文组合为一个英文单词的审查标准几个有含义的英文组合起来,交换顺序,80%以上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商标。如:”HAWKWOLF“与”WOLFHAWK“ (HAWK译为“鹰”,WOLF译为“狼) 因为商标局设定的英文检索算法中,对空格没有设定忽略不计,也就是说,英文检索时,增减空格,检索结果会有不同。所以在检索此类型英文商标时,应增加空格多检索一遍,以“hawkwolf”为例,应检索汉字“鹰狼”,英文“hawkwolf”、“hawk wolf”。 如果几个有含义的英文组合在一起之后的中文含义不是常用词组,并且整体无明显差别,一般会判定为近似商标。如:“SUNMIGHT”与“SUNLIGHT” (前者译为“太阳力量”;后者译为“阳光”) 虽然都有含义,但中文含义不是常用词组,属于生硬的拼凑,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判定为近似商标。而如果这两个商标稍作变化,增加一个空格,则变为了两个词组,6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不近似。即:“SUN MIGHT”与“SUN LIGHT” 如果再做变化,使这两个词更像是两个部分,那么判定结果为不近似的概率会上升至80%,如:”Sun Might“与“Sun Light” (80%的审查员判定为不近似。) 以上为英文商标审查的大体标准,实际应用中还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做出相对准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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