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目录
1知识产权法律法规2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的内容3知识产权法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的内容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发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订,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与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过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4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20条)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第225条) 1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过、1999年6月16日发布、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1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发布、施行) 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通过,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通过,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目前我国内地现行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甚至在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有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制定这些法规都是为了在各自的领域,防止知识产权被他人随意侵犯的。不过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就是,在没有依法申请专利权之前,是不受国家保护的。
知识产权法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著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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