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逐渐与国际接轨。国内企业和团体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国际公司、大集团在我国的投资力度日益加大,涉密人员的无序流动等等因素,使保密环境日趋复杂,泄密渠道明显增多。一方面,我国企业保密技术还比较落后,高科技和信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及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使保密防范难度加大,给做好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融入世界大家庭时间不长,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经济科技情报斗争的经验,而经济科技领域已成为情报斗争的重要战场。经济科技情报地位空前提高,涉及内容越来越广,具有实用价值的经济科技情报,可以给国家或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日益受到重视。
商业秘密保护必要性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比如,企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通过广告的形式公布出去,这一报价就谈不上商业秘密,因为企业主观上就不认同这是秘密,否则不可能广而告之。在主观认同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加强有关保密措施。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须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总之,对于企业而言,必须注意时刻提醒自己的员工和相关访客:“这是商业秘密,请勿打探或泄露!”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员工。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更进一步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础依据。 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所谓“保密条款”,即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需要设立保密条款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没有颁布之前,企业应当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且在对外的合同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制定并完善保密条款,以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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