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创新型示范和试点企业项目申请流程
发起申请——材料报送——初审——审核优选——确定资格
省创新型示范和试点企业项目申请所需材料
1、《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表》;
2、《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通讯录》;
3、相关证明材料。
省创新型示范和试点企业项目申请要求
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浙江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简称留学人员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留学人员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
(2)、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浙江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浙江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浙江。
3、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原则上近三年应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4、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
6、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7、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主导产品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显著的带动性和影响力。
8、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
9、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省创新型示范和试点企业项目扶持政策
1、 科技、财政、税务、质监方面扶持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科技、财政、税务、质监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措施,列为市重点服务对象。
2、 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对试点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从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创新型试点企业专项资金,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自主创新奖励资助,专项用于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3、 市级各项创新计划优先支持。国家、省和市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在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改、标准等计划项目时,由市科技局、经委、质监局等部门在专家打分的基础上,分别给予适当区别加分;优先支持试点(示范)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开展人员交流与项目合作,共建创新载体。
4、 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优先推荐试点(示范)企业参与各级专利、标准试点企业认定,支持参与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和支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