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咨询
反馈
置顶
知夫子研究院干货生产者
  • 找新闻
  • 找答案
  • 找文档
    9月30日停止!这项申报时间仅剩最后一个月
    • 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2024-09-03
    • 阅读
    • (863)
    摘要: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其他问题请拨打400-611-6606咨询,或窗口在线咨询。


    01 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02  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工作。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

    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将派工作小组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其他问题请拨打400-611-6606咨询,或窗口在线咨询。


    关于国内,您可能还想知道?
    免费咨询5分钟内知产顾问快速回电

    问题描述: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联系方式:

    微信扫一扫,使用小程序

    注册商标先查询 成功率提升4倍(免费领查询报告)

    微信扫一扫,加好友

    扫码有惊喜免费做知识产权诊断
    相关新闻
    • 商标就是LOGO?设计下用用就可以了?别把商标想得太简单!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法律层面的概念,很多人都不清楚商标的重要性,随意使用,净瞎整。下面六种就是典型的商标认知的误区,避免以后出现侵权纠纷。
      • 商标
      • 2021-01-21
      • 阅读5082
    • 我国对商标的保护,首先是要申请商标注册,对于未注册或未在保护期后及时续展的商标,原则上不予保护。但未注册的商标如符合下列条件,亦可予以保护。
      • 商标
      • 2021-01-11
      • 阅读3755
    • 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针对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 商标
      • 2020-01-13
      • 阅读4022
    •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下称逸香缘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万元。
      • 商标
      • 2019-12-16
      • 阅读3411
    •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下称顺达冷饮厂)的第15585168号“老哈大板”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黑龙江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称红宝石公司)的第9175764号“大板”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 商标
      • 2019-12-16
      • 阅读3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