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知夫子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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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9日,北京大学标识管理办公室发布声明称:两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宣传销售印有“北京大学”系列商标标识的羽绒服产品,该办已提起行政投诉。
声明全文如下:
近日,北京大学标识管理办公室接到师生举报,称泽鑫德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27129105J)、共青城新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9U2N65C),常年以“在校生、校友”的名义,在多个网络平台宣传销售印有“北京大学”系列商标标识的羽绒服产品。为维护北京大学及广大师生和消费者的权益,严正声明如下:
1.北京大学依法享有“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北大”“PKU”“学校徽志”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企业及个人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2.北京大学从未授权泽鑫德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共青城新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和销售印有“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北大”“PKU”“学校徽志”标识的羽绒服产品。
3.泽鑫德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共青城新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印有“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北大”“PKU”“学校徽志”标识的羽绒服产品的行为已侵犯北京大学的商标专用权。北京大学标识管理办公室已经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苹果园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茶山分局提起行政投诉,两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案件仍在调查进程中,北京大学标识管理办公室将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4.敬请广大师生及消费者在购买时注意假冒,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20年11月13日,“PKU小标”公众号(北京大学标识管理办公室),曾公布过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案情。清华西门北侧某纪念品经营场所及仓库,因销售印有北大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被中关村派出所依法查处。共查处假冒商品2万余件,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
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内容来源于知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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