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知夫子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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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撤三案件使用证据概述
商标撤三制度赋予社会公众对于注册满三年商标的监督和撤销权利,但本质上仍然是通过清理市场上闲置不用的商标来鼓励和督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和规范使用,从而维护商标信誉。将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清理,对于激活市场活力,确保商标资源有效利用具有重要作用。可见,撤销只是手段并非目的。因此,对于撤销一个合法获得注册的商标要采取谨慎态度,不应对证据的形式与使用方式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只要商标权人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连续性使用,就应当给予适度的容忍,维护尚有生命力的商标存继。对此,法院也已经形成共识。
二、证据真实性认定
(一)针对复印件的认定
在商标撤三申请、撤三复审阶段,为提高行政案件审查效率,并不强制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证据原件。因此,一些商标权利人心存侥幸,希望通过伪造证据原件、复印件等作假的方式获得商标的维持注册。在商标撤三申请阶段,因无质证环节,故证据认定以审查员单向审查为准。在商标撤三复审阶段,因质证为书面质证,故需要撤销申请人练就火眼金睛,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仔细地甄别。在行政诉讼阶段,如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原件、原物以供核实,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二)针对发票的认定
发票为国家税务部门出具,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证明能力。因此,发票作为使用证据,尤其与合同一并提交可以初步证明注册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该证据对于证明目的的直接性,发票造假成为撤三案件使用证据造假中的重灾区,而往往发票证据因其天然的公信力容易被撤销申请人忽略质证。因此,在撤三复审、行政诉讼阶段,建议撤销申请人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内容进行查验,必要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实真伪。
(三)针对关联公司交易证据的认定
目前,审查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关联公司交易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不一:有判决认为,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交易真实存在与否存疑;有判决则认为,该类型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从数量上来看,更多的判决倾向于认为关联主体之间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真实性难辨,故对其不予认可。为此,建议商标注册人在提交涉及关联主体之间的交易证据时更加审慎,若需提交,应尽可能地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以进一步增强证据说服力。
(四)针对自制证据的认定
自制证据通常为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产品宣传册、企业或店铺照片、出货单、收据等。通常情况下,因自制证据存在未显示形成时间等问题,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审查机关一般不予认可。对此,笔者建议商标注册人除提交自制证据外,还应提交其他证据,以便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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