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咨询
反馈
置顶
知夫子研究院干货生产者
  • 找新闻
  • 找答案
  • 找文档
    中国红牛销售被禁?“红牛”商标之争尚未结束
    • 来源:
    • 知夫子
    • 2023-10-16
    • 阅读
    • (1849)
    摘要:长达八年的“红牛”商标之争仍未得出最终结果。4月23日,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禁止华彬集团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要求赔偿一亿元人民币。


    对于天丝公司公开判决书一事,4月24日,“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客服热线进行询问。该客服表示,目前公司仍处于司法过程中,还没有最终的司法结果。该客服并未直接回应是否会提起上诉,他强调目前处于司法程序中,并表示目前公司“正常生产销售”。


    此外,记者了解到,吉林高院在今年4月18日也公布了一项判决。天丝公司在其中表示,吉林高院早在2022年10月31日就做出了判决,要求华彬集团旗下的湖北红牛工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3000万元人民币。


    据天丝公司提供的判决材料显示,华彬集团旗下四家红牛工厂,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陆续被判侵权,累计被判罚约四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天丝公司4月18日公布的一项判决中指出,法院已经裁定华彬集团旗下的四家红牛工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中包括了在江苏省、广东省和湖北省的三家红牛工厂,法院要求他们立即停止销售和制造含有“红牛”标识的商品,并且要求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此外,这些法院还裁定了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


    尽管这些判决都已经生效,但是天丝公司的法律诉讼仍然没有结束。据记者了解,华彬集团已经对一些裁决提出了上诉。4月24日,记者在京东、天猫等电商渠道搜索“红牛”已无法找到华彬公司生产的红牛饮料产品。当记者致电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官方微博提供的客服热线时,客服回应称公司仍处于司法过程中,目前公司也是在正常生产销售。


    中国红牛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此判决非生效判决,并不会产生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法律效果。”该声明还表示,华彬集团将依法上诉。此前还有媒体报道称,华彬集团表示,吉林案是一审,是未生效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同前案性质一样,这是泰国天丝滥诉的结果。


    对于华彬方面的上诉主张是否合理,有律师认为如果有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并在此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将暂时不生效。如果任何一方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不会生效。然而,也有律师认为在二审终审制下,如果双方都未提起上诉或已撤诉结案则一审判决才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会产生执行的义务和执行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因此对于华彬方面关于一审判决非生效判决的说法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此外有律师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即一审判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则该一审判决才会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华彬方面所说的吉林案未生效判决不具有执行力以及不具有既判力执行力说法具有一定合理性。


    咨询商标、专利、版权、科技项目申报、企业补贴奖励等问题,请拨打400-611-6606快速咨询!


    关于国内,您可能还想知道?
    免费咨询5分钟内知产顾问快速回电

    问题描述: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联系方式:

    微信扫一扫,使用小程序

    注册商标先查询 成功率提升4倍(免费领查询报告)

    微信扫一扫,加好友

    扫码有惊喜免费做知识产权诊断
    相关新闻
    •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下称顺达冷饮厂)的第15585168号“老哈大板”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黑龙江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称红宝石公司)的第9175764号“大板”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 商标
      • 阅读3216
    • “近年来,知名人物遭遇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刘德华、张学友、姚明、papi酱等均未能幸免。”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委员会副秘书长申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针对自身姓名进行商标布局却未遭遇商标抢注,周杰伦不可不谓之幸运,但“上医治未病”,知名人物应当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事前主动布局、事后积极维权,有效做好自身姓名的商标布局和保护工作。
      • 商标
      • 阅读3009
    • 因认为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舫公司”)在多家应用使用“人人车”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人人车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今日(9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优舫公司构成对人人车公司相关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优舫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70万元。
      • 商标
      • 阅读2850
    • 11月1日,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施行,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3倍以下提高到5倍以下,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 商标
      • 阅读3976
    • 近日,新加坡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卡帝乐)与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围绕包含头朝左与头朝右的鳄鱼图形的商标展开的纷争,有了新的进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日前公开的判决,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裁定对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后,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原商评委所作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 商标
      • 阅读3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