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知夫子
-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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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贸易商行注册了一个名为“Maviret”的商标,但却从未使用,而据了解,这家贸易商行在多种服务/商品上注册了50多件商标,其中大多数商标与实际业务使用的商标名号不同,在了解该商行实际经营业务后,另外一家以恶意囤积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该商行注册名为“Maviret的商标”无效。以下是案件的详细经过:
原告某贸易商行获准注册了第25515429号“Maviret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后,第三方公司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第25515429号“Maviret”商标
2019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原告在多种商品和服务中注册了50多个商标,其中包括graboplast”、“joon”、“AmtrustSkytap”、“herbol许多与他人在先商号和标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诉争商标“Maviret与第三人在第一MAVIRET商标相同,原告未提交争议商标标志是其独立创建的证据。作为一家贸易银行,原告应该知道相关行业的商业号码或标志。上述注册申请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和模仿他人在先商标和商业号的意图。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来源,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9年12月10日,原告和第三方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了《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2020年3月13日,争议商标转让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重点是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条款涉及公共利益、商标注册秩序和管理秩序,防止囤积商标牟利。
根据本案的证据,原告在各种商品上注册了50多个商标,各方均无异议。同时,争议商标和第三方具有很强的原创性MAVIRET商标相同,原告没有提交争议商标标识是其独立创作的证据,其行为难以说是合法的。
虽然争议商标已转让给第三方,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注册的恶意性。因此,可以确定原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信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争议商标在被起诉决定时已提出转让申请,不影响被起诉决定的确定或案件的审判结论。
法官认为:囤积超出使用需求的商标,以销售或者转让为目的的注册商标,不仅会影响商标注册秩序,而且会影响市场实体依法注册商标的合法注册需求,增加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大多数未指明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大量恶意申请与他人使用的权利标志、名人姓名等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容易引起商标异议、商标纠纷甚至行政诉讼,消耗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恶意商标申请人将商标转让给他人,也不能将恶意商标的申请合法化。
由此可见,注册恶意囤积商标都是不可取的方式,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局对于恶意囤积的打击和惩治,同一申请人注册多件与自身业务不相关连的商标名字或与实际经营无关的服务/商品都有可能会涉嫌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形,同时,未经使用的商标三年后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导致商标专用权被撤销。所以知夫子也建议各位申请人在选择商标名字及分类时一定要仔细,并在成功注册后对商标进行维护,避免出现商标注册后不使用的情况。
- (内容来源于知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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