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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视频剪辑如何避免版权侵权的问题?
    • 来源:
    • 知夫子官网
    • 2021-12-20
    • 阅读
    • (10000)
    摘要:随着短视频的内卷,各大平台都相继推出了中视频服务,这也将会对于影视剪辑的人更加的友好,但是由于涉及电影、影视剧版权的问题,让不少创作者为难,今天知夫子小编就给将解释下,如何进行混合剪辑视频,以及在著作权法中如何规避影视侵权的问题。


    自从有了某音、某头条之后,小编自己就很少会打开爱奇艺、优酷这些平台,自然也停止了因为喜欢某剧而每月续费的会员。这也让不少影视剪辑创作者获得了市场行业下的红利,但显然这也是动了“人家”的蛋糕。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近两年来,因影视版权侵权的纠纷不断上演。为避免后续影视剪辑时侵权版权,让我们来了解下以下的内容。

    1、 混合剪辑视频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混合短片的英文名称为“mashup video”,这是一种基于编辑功能的二次创作短片类型。它首先来自著名的YouTube视频网站。维基百科将“mashup视频”定义为“根据不重要的关系将多个预先存在的视频文本组合成一个完整视频的类型。”它通常具有下列特点:第一,混合短视频通常有不同的主题,创作者根据预设的主题对镜头和素材进行分组;其次,混合剪辑短视频的结构比较简单,由几个平行或递进关系的小段落组成;第三,混合剪接视频具有独特的美学风格,如编辑率高、线条简洁、音乐动感、过渡快等;最终,混合短片通常具有高度的建设性。创作者在一个或多个不同的电影和电视文本之中广泛盗用镜头来创作自己的作品。

    2、 混切视频的发展背景是什么

    混切视频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混合剪辑视频的制作和发行主要是出于粉丝对原创作品的热爱。制作的目的是分享原创作品的可延展性幻想,而不是赚取利润。这种小规模的文化现象并没有引发当时关于版权侵权的讨论。一些电视迷混合他们最喜欢的电视剧。由于网络技术的不发达,粉丝们往往以录像带为载体,在传播之上受到严格限制,呈现出三大特点:发行范围小、作品非商业化、匿名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碎片化的多观看模式和快节奏的表达需求催生了一系列混合剪辑视频和网站。在youtube之上,混合短片的创作呈现出多种形式,大致包括电影预告片混合剪辑、同人混合剪辑、模仿混合剪辑等子类型。相比之下,国产混合剪接短片具有较强的业余性和粉丝创作色彩。最常见的主题是明星混搭、电影混搭和游戏混搭。鬼兽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混合切割。视频网站爱奇艺、新片场、碧碧丽、西瓜视频等都有关于混切的栏目,更著名的自媒体账户包括“混合剪切团队负责人”(电影混合剪切)和“混合剪切小甲”(游戏混合剪切)综上所述,随着混切视频文化现象的日益普遍,无论是多个视频的拼接还是同一视频的细化,混切作品都以使用他人作品为基本表现形式。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否适用于编辑,编辑和使用他人作品是目前短视频侵权诉讼纠纷不断的实践




    3、代表案例

    1馒头杀人案
    (1)案例介绍导演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于2005年中旬和2006年末在中国上映。胡歌以无极为原料制作馒头。他对影片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和编辑,并将其嵌入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律报道》、《社会与法律》频道的节目之中,改变了台词,改变了角色的名称,使这位电视主持人向观众讲述了2005年某个月某个城市“馒头血案”的侦破过程。无极讨论现实世界之中的问题(人格心理、承诺与信任、人类命运),并采用超现实主义。《馒头》讲述了无极的故事,采用了纯粹的现实主义手法。无极的抽象化让它赢得了观众的嘘声,它的兴趣赢得了网民的赞誉。2006年2月,陈凯歌说雨果侵犯了他的权利,并说他将起诉雨果。随后,胡戈正式向陈凯歌道歉,并在新浪博客之上发表声明。案件最终由双方解决。

    (2) 本案的第一点是主体资格。在这场纠纷之中,电影《无极》的制片人不是陈凯歌,因此他不能以原告的身份起诉雨果,因为《无极》受到了侵犯。与此同时,在本月中旬的馒头血案之中,胡戈明确标明了陈凯歌导演的身份,并确认了摄影师和其他相关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姓名。因此,胡歌没有侵犯陈凯歌在电影承诺之上的签名权。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由制片方享有著作权,但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方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二是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或者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2) 为了介绍和评论一部作品或解释一个问题,请在作品之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馒头的标题之中有一个重要的陈述:”下列是我自娱自乐的作品。内容纯属虚构和捏造。此内容仅供个人欣赏,禁止传播。“从这份声明之中可以看出,雨果是为了个人欣赏或评论作品而创作的。为了练习视频技术,没有盈利动机。据统计,“馒头谋杀案”总长度约为20分钟,实际使用时间不超过10分钟。”无限的“电影。而且,这种使用不是简单的复制。它复制和合成了图片。它有自己的原始剧本和线条设计、音响效果、主题定位和情节元素。本质之上,它是一部新作品,是一种以创作方式表达的文学批评。它不是引入无限,而是解构无限。”因此,可以说,在馒头谋杀案之中使用无极材料是恰当的引证。“只要引用的内容出于讽刺目的是必要的,就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2. 古阿摩观看的电影简洁明了,从2015年开始,1是一个视频客户。他开始制作电影评论短片,通过剪辑电影的一些场景或图片,添加简洁幽默的语言,将电影作品剪辑成几分钟的浓缩视频。犀利的土曹风格和台湾方言让人对山谷感到不满。红色,成为网络之上非常有代表性的短视频博客。他在微博之上拥有超过800万粉丝,在YouTube之上拥有超过100万个人频道订阅量,仅在(B站)视频平台之上,Guamo就发布了3.1亿条电影评论短片。2017年,kktv、电影发行公司“优水融合”和德利影视公司先后起诉顾阿摩,称顾阿摩从其公司购买了《站在我身边的哆啦A梦》、《哆啦A梦宇宙英雄》和《爆脑女孩》等六部作品的版权电影,“模仿游戏”和韩剧“W两个世界”被编辑、制作成视频并之上传到互联网,侵犯了它们的版权。本案仍处于诉讼阶段,判决结果不详。(2)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是古阿摩视频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为了追求话题的知名度和吸引观众,顾阿摩反复编辑了仍在电影院公开放映的电影作品,然后将短片上传到相关平台。涉嫌利用盗版视频资源进行二次创作,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影视作品图片碎片的组合&法律的获取是二次创作者应坚持的最基本的法律底线。只要valley amo下载盗版视频并非法传播,并寻求商业利益,根据中国大陆和中国大陆台湾的相关法律,将构成侵犯版权的法律事实。第二,古阿摩的视频创作涉及到商业利益。在本案之中,顾阿摩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一些市场之上流行影视作品的素材进行二次创作,取得了大量的经济利益,这也是判断其侵权行为的不利因素。首先,他与外国视频网站youtube签署了一项协议,这意味着Gu amo的视频点击量与他自己的收入直接相关。除了直接与视频平台分享之外,Gu amo还经常在评论视频之中添加广告并盈利。在电视连续剧《老九门》的短评视频中,提到“这部电影是在喜欢帮助你防止生气的金冠加多宝的协助之下制作和播出的”;将广告直接插入未经授权的视频资源之中牟利是利用他人创造的成果。第三,在创作形式之上,古阿摩符合二次创作的属性。从表面之上看,顾阿摩的电影解说短片通过编辑原作镜头图片,用简短的语言向观众介绍原作的情节内容。然而,在解读过程之中,他通过仔细截取一些图片和解释音轨,从本质之上赋予了自己编辑的短片不同于原作的价值。在每部作品的结尾,顾阿摩将简要总结他对原著的评价和看法。“介绍电影”只是一件外衣,“评论原著”是顾阿摩第二次创作的精髓。从这个意义之上说,古阿摩的行为是版权法允许的。

    4、关于合理使用混合视频的立法现状如何?

    1.美国1976年版权法的“四要素测试”。该标准从四个层面确定合理使用:使用目的、版权保护的性质、使用数量与整个作品的比较以及特定使用对版权作品价值的影响。第一,使用目的。使用目的要素的重点在于作品的使用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以及是否会对原作品造成竞争。在Gu amo的被告侵权案之中,Gu amo通过模仿的方式进行了二次创作。虽然他创作的短片发布在互联网之上供观众免费观看,并没有直接从中获利,但谷阿摩通过后续的视频点击分享和广告推广获得了商业利益,这对谷阿摩不利。第二,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意味着合理使用的作品应该出版。原则之上,未发表的作品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第三,使用量与整个作品的比较。这一要素通常意味着,只有少数对原作非核心部分的引用可以被视为合理使用,即引用和复制的比例越高,内容越核心和重要,就越有可能构成原作的替代品,不利于被认定为合理使用。顾阿摩二次创作的短片几乎都来自原作,包括一些原作的重要图片片段。但就数量而言,短片的持续时间有限,顾阿摩的引用仅占原著整体内容的一小部分。看他的短片不能完全代替看原著。因此,古阿摩的短视频不会完全导致市场替代。第四,具体使用对著作权作品价值的影响。这个元素是最核心的。无论用户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牟利,使用的作品的性质和使用量如何,“只要它影响到所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这种使用是不合理的。”在Gu amo一案之中,原告指控Gu amo未经许可编辑和解读其公司的影视作品,这对随后的影视作品放映和销售产生了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古阿摩构成侵权。
    2.台湾《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第52条规定,“已发表的作品可在合理范围之内被引用,用于报道、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合法目的。”

    5. 混合视频涉及哪些元素?

    合视频没有原视频是不能剪切的。混合视频的作者必须依法取得原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视频元素。混合视频通常需要添加背景音乐。原则上,使用他人音乐进行二次创作也应当经权利人同意。应更多地注意使用混合视频进行公共传播或商业复制。另外,如果视频中插入了特定的图片,图片的合法来源也要明确。


    6. 混合视频剪辑有哪些可以参考的解决方案?


    混合视频剪辑的处理需要考虑法律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在不侵犯现有作品作者权利的前提下,还需要关注社会创意产业的效率。有学者指出,国外版权补偿制度在处理混合视频剪辑问题上可以借鉴。这个系统是针对私人复制行为的,是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互联网混合视频的创作者向其引用的原创作品的拥有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有助于实现市场的良性互动,提高效率。然而,对于薪酬制度的引入仍有许多担忧。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补偿系统的调整范围是否从传统的模拟再现或数字音视频录制扩展到数字网络通信?如何界定补偿费的主体?有学者建议,中国版权代理公司应该是中国的收费主体。如何确定分配金额和补偿比例等等。


    以上就是关于“电影视频剪辑如何避免版权侵权的问题? ”的详细内容,版权问题越发重视,不仅是影视,音乐、图片、各类视频照片都有版权,为避免吃官司,就需要创作者们善用素材,懂点版权法才能防患于未然。当然如何需要申请作品版权登记可以联系知夫子在线顾问或拨打400-611-6606电话咨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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