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知夫子
-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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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基本情况
裁判要旨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165号
案情介绍
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扣乐扣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专利号为 ZL201030242136.6、名称为“折叠式收纳箱(U 字拉链-窗口)”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其认为义乌市妙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爱公司)、义乌市恒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居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遂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妙爱公司、恒居公司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妙爱公司、恒居公司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没有异议,该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妙爱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恒居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均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乐扣乐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妙爱公司、恒居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亦无法确定,故该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乐扣乐扣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尤其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2.涉案侵权产品的价格为35.5元,侵权链接下的产品总销量为982632;3.妙爱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恒居公司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4.乐扣乐扣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支出了一定的维权费用。该院于2020年5月28日判决:妙爱公司、恒居公司停止侵害,妙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万元,恒居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其实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难、损害赔偿数额低,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致力解决的难点问题。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显著提高侵权成本,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判赔因素,尤其是侵权人网店销量巨大的事实,采用法定赔偿方法,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充分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有效发挥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定和维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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