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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体商标审查标准规则
    • 来源:
    • 知夫子
    •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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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75)
    摘要:为适应《商标法》第三次修正,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 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国外审查 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多年商标审查、审理实践,商标局和商 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 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二、相关解释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

      三维标志。

      本部分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形式审查内容除普通商标申请的一般形式要件外,还包括立体商标申请的特殊形式要件;实质审查包括立体商标功能性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立体商标禁用条款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含有其它显著性要素的普通形状立体商标的注册,并不表示普通形状本身获得了注册。

      三、立体商标形式审查

      申请人必须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或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并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注明是“立体商标”。如有必要,申请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立体商标图样进行文字描述,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如果图样不能体现三维形状或者体现的是无法识别的三维形状,则不能视为立体商标。

      例如:

      

      四、立体商标实质审查

      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功能性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

      (一)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立体商标的注册不能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例如:

      

      (二)立体商标功能性审查

      三维标志如具有功能性,即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立体形状,判定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2.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3.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三)立体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二部分的规定。

      1.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基本几何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2)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装饰性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2.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为行业通用或常用商品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以文物的外观立体形状在“容器、首饰盒”等与文物形状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文物的外观立体形状表示商品本身的立体

      形状,该立体形状缺乏显著特征。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3.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形状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基本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立体形状、装饰性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2)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但该立体形状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的除外。

      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4.三维标志和其他平面要素的组合

      (1)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的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例如:

      

      (2)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但该商标注册后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应仅限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标志部分。并在初步审定公告和商标注册证上予以加注。


      5.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经申请人说明后,仍难以确定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特征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四)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两立体商标都包含有显著三维标志,且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立体商标均包含有显著平面要素,且该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但其他平面要素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以上就是立体商标审查标准的内容,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遇到复杂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知夫子提供知产专家在线咨询服务:400-611-6606,欢迎您进行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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