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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显著性特征审查原则
    • 来源:
    • 知夫子
    • 2020-07-16
    • 阅读
    • (4625)
    摘要:为适应《商标法》第三次修正,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国外审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多年商标审查、审理实践,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部分解释说明的内容以普通商标的显著性审查为主,立体商标、声音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另有说明。以下将对《商标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在审查中的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四、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 量及其他特点的。

      “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 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 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

      (一)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的

      (二)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的

      (三)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的

      (四)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的

      (五)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的

      1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特定消费对象的,例如:

      

      2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例如:

      

      3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内容的,例如:

      

      4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例如:

      

      5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例如:

      

      6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例如:

      

      7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等特点的,例如:

      

      8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例如:

      

      9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例如:

      

      10仅直接表示服务经营场所、商品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例如:

      

      11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例如: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 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主要包括: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九)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十)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

      (十一)常用祝颂语

      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一致,而且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适用相关禁用条款,只需对显著部分进行近似检索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通过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难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仍视为缺乏显著特征

      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

      以上就是商标显著性特征审查原则的内容,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遇到复杂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知夫子提供知产专家在线咨询服务:400-611-6606,欢迎您进行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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