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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第十条(2019修正版)
    • 来源:
    • 知夫子
    • 2020-03-02
    • 阅读
    • (146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版本,商标法第十条主要讲述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版本,商标法第十条主要讲述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版本,商标法第十条主要讲述的内容。大家对于商标法第十条还存有疑问的地方,欢迎拨打知夫子客服热线400-611-6606找商标顾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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