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知夫子
-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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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9年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通知】
为大力推进我市品牌建设,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3〕31号)和《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杭质奖评委〔2019〕1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9年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原则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施工、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申报杭州市政府质量奖遵循自愿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满5年;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直接控股企业(组织)均要符合(二)至(六)项基本条件。
本项目于2019年5月20日停止申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计〔2019〕21号),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19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研发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研发中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2、在申请认定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
3、中心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企业和农业企业100万元以上。
4、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
5、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申报前,依托企业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除农业企业)。
6、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申报材料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
2、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方案;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需披露企业研发活动情况);
4、企业研发活动附件材料;
(1)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2)研发中心科研设备情况;
(3)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本项目于2019年5月30日停止申报。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材料首批次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9号)有关规定,规范新材料首批次项目认定管理,加快重点新材料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1、本办法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新材料首批次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单位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中试后首年度实际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首批次应用项目。
2、符合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属于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所列新材料之一,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新材料项目。
3、申报企业和单位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本市新材料发展规划方向,近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和单位年度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企业总销售收入50%(含)以上。
4、申报产品技术成熟度高,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工艺和装备体系,形成了产品标准。产品性能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产品研发完成到距离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6、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 (内容来源于知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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