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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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申报指南(试行)
根据《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南科规﹝2017﹞1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奖励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资助奖励对象范围
1.《办法》所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第一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地址为南宁市行政辖区内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2.资助奖励的对象包括在南宁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助奖励条件
1.权属清晰、明确,无专利权属纠纷。
2.资助奖励对象近3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
3.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奖励。
4.《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2点资助、第二款第3、4点奖励不包括受让(含权利共有人顺序变更)获得的发明专利。
5.同时满足《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1、3点条件的,不重复奖励,由专利权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点申报。
6.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5、6点外,其他已获自治区级资助奖励的专利(项目)不能重复申领。如获市级资助奖励后又再申领自治区级资助奖励的,一经发现,悉数追回市级资助奖励经费,情节严重的,参照《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7.申报PCT国际申请费用资助或通过PCT途径获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的(均不含受让获得),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10件/年,个人不超过5件/年。
8.《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6点所涉及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为非第一专利权人。
9.应缴纳的专利费用正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退还或已被退还的,不得申报相应款项资助奖励。
10.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和奖励项目,应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满足条件起六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11.资助奖励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以当年预算额度为限,预算使用完即不再受理当年资助奖励申请。
二、申报时间要求及材料要求
专利资助奖励申报实行常态制,申报单位可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未获专利费用减缴的部分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日。
(二)申报PCT国际申请费用资助的,以缴纳PCT国际申请费用之日为起算日。
(三)申报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以申请日在该年度的相应日或缴费日为起算日(以在后日期为准),只可申报当年度年费资助。
(四)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包括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和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日。
(五)申报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标奖励的,从2018年起算,在次年的6月30日前申报。
(六)申报首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文日为起算日。
(七)申报中国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奖励的,以发文日或颁证日为起算日。
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
(二)初审。进行材料形式审查,材料不足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收件回执。
(三)公示。初审通过后在南宁科技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账户。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经费:
1.未提供申请人正确银行账户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修改材料的;
3.逾期不办理现场查验手续的。
四、申报受理部门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办理地址:广西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10楼11017室
联系电话:0771-5533963
电子邮箱:nnzscqj@163.com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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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报资助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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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申报资助奖励项目汇总表及委托书(见下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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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于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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