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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一审获赔3000万
    • 来源:
    • 知夫子
    • 2018-09-21
    • 阅读
    • (6873)
    摘要:近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作出宣判被告赔偿3000万。

    近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苏州和北京的稻香村在北京市场已经差不多缠斗了10年。关于“谁才是正宗稻香村、商标属于谁”等归属问题的法律诉讼官司也持续了十几年,每年中秋节是这两个品牌“斗争”最为激烈的时候。

    北京稻香村食品

    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品牌起源于清朝乾隆年间(1773年)的“苏州稻香村茶食店”。清末民国时期,苏州稻香村开始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号,到1895年时,金陵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打出“稻香村南货店”的字号,这被北京稻香村认定为其前身。至新中国成立前,全国各地已经有了不同的稻香村商号。

    苏州“稻香村”品牌

    到了上世纪80年代(1983年),保定稻香村注册了糕点类别的“稻香村”商标,设计为当时流行的“圆形印章型”。1990年代,北京稻香村曾在“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稻香村”未获批,转而注册了“三禾”商标,并在“粽子”等相近品类商品上注册了“稻香村”书法字体商标。

    2004年,保定稻香村将商标转让给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这之前的2003年,保定稻香村曾与北京稻香村签订协议,许可后者在糕点品类上使用“稻香村”商标,该许可一直持续至2006年。2008年,苏州稻香村许可北京稻香村继续使用该商标。

    到了2010年,北京稻香村在其“稻香村”书法字体的前方冠以“北京”字样,重新注册了“北京+稻香村”商标,该商标的注册范围涵盖了“糕点”品类并获得通过。这一步激化了双方在商标争夺方面的矛盾。

    2010年3月9日,北京稻香村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8104706号“北京稻香村”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制品、糖点(酥皮糕点)、月饼、调味品”等多种商品上。

    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

    2015年2月12日,苏州稻香村以诉争商标包含地名“北京”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诉争商标与苏州稻香村所有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稻香村”商标、“稻香村饼店”商标等(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损害了苏州稻香村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权益,以及其侵犯关联企业“稻香村”字号权、商号权等为由,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权无效。

    对此,北京稻香村不予认同并辩称,诉争商标所含的“北京”二字真实表示了北京稻香村的所在地,未产生不良影响。与此同时,诉争商标的申请及注册早于苏州稻香村的设立,而且已由北京稻香村实际使用了多年,已经具备了知名度。另外,北京稻香村依法对诉争商标享有商标权等多项在先权利,未构成对苏州稻香村相关权益的侵犯。

    2016年9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随后,苏州稻香村不服上述裁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去年中秋,北稻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苏稻在多家电商平台上“立即停止”销售带“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近日,法院作出宣判。

    ▼ 裁决如下▼

    一、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稻香村 DAOXIANGCUN SINCE173及图”标识;停止在天猫商城、1号店、苏守易购、京东商城和我买网等电商平合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粽子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判决结果的文字标识、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销售月饼、糕点等商品的图标上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榴香村”的文字标识和相关“稻香村”扇形标识等涉案侵犯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停止将“稻香村”崩形标识虚假宣传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杖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四、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9,872,388元、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7,612元,合计30,000,000元;

    五、驳回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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