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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干区各类政府补贴领到手软,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
    • 来源:
    • 知夫子
    • 2017-10-20
    • 阅读
    • (3893)
    摘要: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服务软环境等的不断提升,江干已经成为众多知名企业落户杭州的首选地。而江干也为发展优质企业提供了一系列补助政策,快来看看都有那些福利吧!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服务软环境等的不断提升,江干已经成为众多知名企业落户杭州的首选地。而江干也为发展优质企业提供了一系列补助政策,快来看看都有那些福利吧!


    江干区各类政府补贴领到手软,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


      1.企业创优补助


      (1)新获国家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省市“老字号”、省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含配套补助),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获省、市、区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评省、市信用示范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示范企业”、“老字号”“重点流通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商贸类企业(包括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获省市名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含配套补助),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和3A级景区(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的高品质国际品牌酒店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百强”、省(市)级“百强”(“十佳”、“优秀”)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4)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认定为省、市级美丽田园体验区、智慧农业示范园区(基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认定为五星、四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认定为省、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10 万、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对新组建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农业企业参加省、市外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会展活动,分别给予2万元/次、1万元/次的补助。新引进的现代都市农业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每年开展一次优秀企业认定活动,依据成长性、发展水平、创新能力等因素,按照各产业发展,认定一批优秀骨干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6)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其他国家、省部级等荣誉的,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2.企业创新补助


      (1)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补助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加大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投入支持,对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年度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其它项目投入补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4)发明专利产品当年销售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经审核认定,给予销售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企业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其他单位及个人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按市级规定给予1:1配套补助(单位注册地址/个人户籍地址、知识产权获权地址均需在江干区范围,下同);给予年专利授权量在20件以上的企业单位1万元补助,每增加10件,追加补助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省市专利竞争性分配资金);对国内授权的职务及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补助,对国内授权的职务及非职务外观专利每件给予500元补助(含省市专利竞争性分配资金);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当年代理江干区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件、20件、5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6)新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荣获省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荣获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如为单位联合上报获奖的,只对第一、第二完成单位进行补助。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全额补助,第二完成单位减半补助。

      (7)对通过江干区创新券使用审核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技术合同总额30%的补助,同一企业同年度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省市创新券补助经费)。

      (8)对列入区级及以上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约电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区级以上实施验收通过的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对其测试、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列入区级及以上计划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被投企业培育补助


      (1)新引进的被投企业(被投企业是指近三年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含)以上且投资期限超过1年(含)以上的企业。下同),当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资助。区内被投企业自投资期限满一年开始,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对新引进被投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新购自用办公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0%房租补贴,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3)新引进被投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按其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收入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三年内每年可给予不超过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名额不超过3人。

      (4)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被收购或兼并重组的,经认定,企业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取得的收入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补助。

      (5)落户我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注册在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将优质被投企业引荐至我区的,按照引入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助


      (1)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总额为250万元的补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给予总额为180万元的补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给予总额为150万元的补助;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给予总额为5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分阶段拨付。

      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根据所上市(挂牌)的交易所及其板块的重要程度,参照境内上市(挂牌)的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助。

      外地上市(挂牌)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我区的,参照区内公司上市(挂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股份有限公司从场外市场转板至场内市场上市的,或在场外市场间或同一市场不同板块间转板的,享受的上市或挂牌的补助标准应扣除已享受过的补助金额。

      (2)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的,给予实际融资额0.2%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股权再融资的,给予实际融资额0.2%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后实现股权再融资的,给予实际融资额0.3%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挂牌公司实施重大并购重组,其次年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增长部分通过项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行3年以上不满5年债券的,给予发债规模0.1%的补助;发行5年以上债券的,给予发债规模0.2%的补助。


      5.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1)新引进企业在我区设立全国性、区域性、省级性总部,且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8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三年内分期进行补助。

      (2)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经认定,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200万、300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及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的外资公司给予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其中,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经认定,对办公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分期补助完毕;对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30-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及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的外资公司,可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名额最多不超过5人。

      (5)搬迁企业留总部的,且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经认定,按其年度对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补助。重点企业可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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