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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7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来源:
    • 知夫子
    • 2017-09-05
    • 阅读
    • (3268)
    摘要:  各省级认定机构要积极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认真履行初审职能,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

      一、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各省级认定机构要积极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认真履行初审职能,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

      请各地文化厅(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以寄出日期为准),并附加盖公章的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逾期不再受理。


    动漫企业认定


      二、动漫企业年审工作


      各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动漫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动漫企业年审工作。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审核。请各地文化厅(局)于9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动漫企业年审报告和初审后的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动漫企业年审报告中应分别列明年审合格、不合格动漫企业名单及推荐参加年审重点动漫企业名单。

      对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在年审报告中说明。对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和动漫产业税收政策落实的意见建议,可在年审报告中一并提出。

      动漫企业年审不合格的,由各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动漫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各省级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后重新核发证书,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备案。重点动漫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省级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审核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第一项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此项税收政策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为争取相关政策的延续,请各地文化厅(局)依托年审工作,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积极沟通,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在年审报告中予以体现,内容包括:1.本地区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情况;2.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增值税退税情况;3.动漫软件出口免税情况。


      三、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


      已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向所在地文化厅(局)提出进口免税资格申请,2016-2017年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文化厅(局)提出年审申请。请各文化厅(局)按照办产函〔2016〕315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申请材料和已获得进口免税资格企业的年审材料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附加盖公章的书面推荐函,列明推荐企业名单。

      不提出年审申请的企业,将列入年审不合格企业名单,自下一年度起取消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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