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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余杭区2016年度文艺精品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知夫子
    • 2017-08-31
    • 阅读
    • (2236)
    摘要: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繁荣发展余杭区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根据《余杭区文艺精品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余宣〔2017〕23号)规定,决定开展余杭区2016年度文艺精品再奖励申报工作。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繁荣发展余杭区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根据《余杭区文艺精品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余宣〔2017〕23号)规定,决定开展余杭区2016年度文艺精品再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艺精品再奖励


      一、申报范围


      (一)、时间界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作品和个人。跨年度的赛事或展览以证书所注时间为准(未发证书的,由主办单位开具证明加盖公章确认)。

      (二)、作品类型:文学、美术、戏剧、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民间文艺、电影和电视、艺术(创意)设计、群众文艺创作等方面的获奖作品均可申报。

      (三)、获奖要求:获全国、浙江省、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中宣部批准设立的全国常设类文艺评奖奖项;获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文联及其各一级协会、中国作协等单位主办的全国非常设类文艺(新闻、出版)奖二等奖或等同于二等奖以上;获浙江省常设类文艺评奖二等奖或等同于二等奖以上;获浙江省委省政府、省文化厅、省新闻广电出版局、省文联及其各一级协会、省作协等单位主办的非常设类文艺(新闻、出版)奖一等奖或等同于一等奖。


      二、申报条件


      (一)、余杭区户籍公民或在余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持有余杭区居住证的异地户籍公民创作的个人获奖作品。

      (二)、余杭区户籍公民或在余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持有余杭区居住证的异地户籍公民为主创人员(即第一创作人)的团队获奖作品。

      (三)、代表余杭区参赛或由余杭区选送参赛的集体获奖作品。

      (四)、由余杭区选送的参加省级及以上“五个一工程”奖评选的获奖作品,创作人员户籍不作要求。


      三、申报程序


      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相关申报表,附相关获奖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文艺专业协会会员需所在理事会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送;非文艺专业协会会员经所在镇、街或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握好申报时间和进度,避免漏报或逾期申报。要严把第一道关口,实事求是进行申报,确保申报作品符合相关要求。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评奖资格。

      (二)、影视、动漫、漫画、游戏等作品获“五个一工程奖”的可以按此通知要求申报再奖励;获其他奖项的,由文创办按照《余杭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文创办〔2016〕4号)执行,不在此处申报。

      (三)、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填写“余杭文艺精品再奖励申报表”,并于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至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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