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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夫子研究院干货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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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擅用他人商标,损失千万
    • 来源:
    • 2018-12-27
    • 阅读
    • (1168)
    摘要:近日,法院审结了一桩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秀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并赔偿原告美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桩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秀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并赔偿原告美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原告诉称】

    注册使用在“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墙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美巢,该商标经与美巢公司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美巢”商标、“易呱平”商标结合商业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秀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字样。

    因此,美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秀洁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1000万元。

    【被告辩称】

    “墙锢”为同类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其使用形式并非商标意义的使用。因此,秀洁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责令秀洁公司提交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但该公司拒不提供相关经营活动的账簿、资料。

    【法院认为】

    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装修材料经营者、消费者对“墙锢”文字的认知尚未达到指代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的程度,不属于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且被告将上述文字突出使用于外包装桶的显著位置,字体较大,属于商标意义使用,侵犯了美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尽到相应举证责任,而证明侵权商品的关键数据,如实际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均由被告掌握,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上述证据,且原告主张侵权赔偿的考量因素与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应当承担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诉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万元。

    【知夫子提醒】

    据了解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赔金额。所以从本案可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一定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在包装上面,不要存有“搭便车”的行为,宣传造势只是一时之利,好好的经营一个品牌才是企业发展最坚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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