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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来源:
    • 2018-12-27
    • 阅读
    • (1597)
    摘要:绍兴市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院校)的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 行)》(绍市委发〔2013〕53号)、《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绍市委办发〔2013〕8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配套细则》(绍市发改综〔2014〕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院校合作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市级财政预算情况和市政府科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三条  院校合作专项资金分为院校合作项目资金和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资金。院校合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院校开展科技合作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大院名校绍兴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运行和考核奖励等。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院校合作项目的立项、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负责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管理和考核;市财政局负责院校合作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院校合作项目申报和验收资料的审核,对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院校合作项目支持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院校合作项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企业为在绍兴市本级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基本健全的企业。
    2、项目合作的院校为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与绍兴市政府共建的创新载体。
    3、项目须符合绍兴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技术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并已启动实施,为关联企业开发特定技术产品的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4、项目申报企业与院校已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开展项目合作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技术合同内容规范,成果归属清晰,技术合同经费不低于10万元,其中重点项目不低于15万元。
    5、项目申报企业、合作院校具备项目所需的资金、人才、管理等保障条件,并能够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第六条  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形式,一般项目以项目投入总额的15%为限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以项目投入总额的20%为限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其中项目投入指该项目实施期内项目专用仪器设备的投入经费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经费。
     
    第三章  院校合作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市科技局依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确定当年立项项目,并下达项目文件。立项项目的资助比例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商定后,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依据项目立项文件以及市政府核定的资助比例,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等指标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参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其中项目投入预算可根据研发活动安排自行调整。
     
    第四章  院校合作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十条  项目到期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参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两种。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具备: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真实、有效;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指标;销售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的85%及以上、并已向院校全额支付协作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统一出具项目验收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因经济形势、行业环境等变化,无法完成销售指标的。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院校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验收意见中确认的项目实际投入额和约定的资助比例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验收证书和市科技局资金拨付建议表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独设帐核算项目开支。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 师事务所应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该项目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等相关情况,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项目不组织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 识产权,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市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使用应达到的绩效目标,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根据评价结果加强 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报具体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配合财政和科技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章  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资金资助对象为市科技局与省内外高校院所签约成立的技术转移中心。资助经费包括工作运行和考核奖励等,经费额度按照《国家大院名校绍兴技术转移中心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和《国家大院名校绍兴技术转移中心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各大院名校绍兴技术转移中心提供的资金申请拨付表、相关发票和协议书进行审核,并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意见拨付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中院校合作项目未明确事项参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立项的院校科技合作项目仍按照原《绍兴市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绍市科〔2009〕49号)执行,待原项目执行结束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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