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知夫子
-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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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简称,签订于1891年。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中的成员国和组织,目前已超过100个。
马德里协定保护对象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历史
【分类号】 Y8108196702
【中文名】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英文名】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时效性】 有效
【签订地点】 斯德哥尔摩
【签订日期】 19670714
【生效日期】 19890525
【内容分类】 知识产权
【名称】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题注】 〔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签订,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修订于布鲁塞尔,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修订于华盛顿,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修订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修订于伦敦,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修订于尼斯,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
【章名】 协定
马德里协定条约
第一条
〔成立特别同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所属国的定义〕
第二条
〔关于巴黎公约第三条(对某些种类的人给予同盟国国民的同样待遇)〕
未参加本协定的国家的国民,在依本协定组成的特别同盟领土内,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得与缔约国国民同样对待。
第三条之一
〔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
第三条之二
〔“领土限制”〕
第三条之三
〔要求“领土延伸”〕
第四条之一
〔国际注册的效力〕
第四条之二
〔以国际注册代替原先的国家注册〕
第五条之一
〔各国注册当局的批驳〕
第五条之二
〔关于商标某些部分使用的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之三
〔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
第六条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独立性。在原属国的保护的终止〕
第七条
〔国际局注册的续展〕
第八条之一
〔国家收费、国际收费、多余收入的分配、附加费及补加费〕
第八条之二
〔在一国或更多的国家放弃权利〕
第九条之一
〔本国注册簿的变更亦影响到国际注册。在国际注册中言及减缩商品和服务项目单。该单项目的增加。该单项目的替代〕
第九条之二
〔所有人国家变更引起的国际商标的转让〕
第九条之三
〔仅就部分注册或商品服务项目转让国际商标,或仅转让给某些缔约国。关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四(商标转让)〕
第九条之四
〔几个缔约国的统一注册当局;几个缔约国要求按一单个国家对待〕
第十条
〔本特别同盟的大会〕
第十一条
〔关于马德里协定的国际局〕
第十二条
〔关于马德里协定的财务〕
第十三条
〔对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修改〕
第十四条
〔批准和加入、生效。参加早先的议定书;关于巴黎公约第二十四条(领土)〕
第十五条
〔关于马德里协定的退约〕
第十六条
〔先前议定书的适用〕
第十七条
〔关于马德里协定签字、语言、保存职责〕
第十八条
〔关于马德里协定的过渡规定〕
马德里协定的优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点就是省时、省力、省钱,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用,一年之内完成。具体说:
联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不需要委托国内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
填写一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取得在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指定的多个成员国国家的商标注册。
使用统一的法语填写申请书,不需要将申请书再译成有关指定保护国家的每种语言。
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成员国内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费用。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在申请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完成。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如果在一年内不作出驳回的声明,该商标即在该国受到法律保护。
马德里商标注册要求和条件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具有中国的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要以中国商标局已经注册的商标为基础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中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1年底,马德里联盟有29个成员国。苏联解体后加之近几年的发展,现在已有43个成员国,大部分为欧亚国家,除中国外,有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埃及、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摩洛哥、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朝鲜、越南、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古巴、及苏联解体后的一些国家如哈萨克斯坦、立陶宛等。中国自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之后,即开始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截止到2017年,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成员国共有98个;2018年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联盟共有100个成员,印度尼西亚加入马德里体系,成第100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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